产品分类目录 | 产品材料及配方 | 产品标签(铭牌) | 产品说明书(样稿) | 涉水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的标注要求 | ||||
分类 | 产品目录 | 通用标注要求 | 不同产品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| 通用标注要求 | 不同产品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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输配水设备 | 管材和管件、机械部件、止水材料、水处理壳体 | ①材料成份(化学名及成份比例,以及主要原料名称、质量等级); ②类型及规格; ③适用范围(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); ④使用年限; 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号(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); 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(预留位置); ⑥注意事项和/或警示用语(应当在醒目处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; | 管材、管件:材质、规格、公称压力。 密封、止水材料:材质、规格。 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(标准号和标准名称); ⑤产品功能(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和供水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)。 ⑥适用范围(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,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)。 ⑦使用方法(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明确、详细标注产品的安装、使用和操作方法。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标注水处理材料的清洗、维护、更换方法和时限等内容) ⑧注意事项(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。 | 管材、管件:材质、规格、公称压力。 密封、止水材料:材质、规格 | 管材、管件:规格应当用公称外径、内径、公称壁厚表示,单位应当用“mm”表示。 | |
蓄水容器(如水箱等) | ①材料成份(化学名及成份比例); ②防护材料成份(化学名及成份比例); ③使用方法; ④板块、胶条、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; ⑤材料的使用年限; | 蓄水容器:材质、规格、公称压力 | 蓄水容器:材质、规格、公称压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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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水机、无负压供水设备(结构示意图) | ①功能; ②水流程图; ③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、规格、用量、使用年限; ④适用水质范围; ⑤技术参数; | 无负压供水设备、饮水机:设备功率、供水量(饮水机除外)。 | 无负压供水设备、饮水机:主要成分或部件、设备功率、供水量(饮水机除外)、结构示意图。 | 无负压供水设备、饮水机:①主要成分或部件应当标注蓄水箱、内胆、管材等部件的材质。 ②设备功率单位应当用“kw”表示。 ③供水量(饮水机不用)单位应当用“m3/h”表示。 ④供水设备应当标注扬程。 | ||||
防护材料 | 防护材料 | ①配方中的成份(化学名及成份比例); ②使用方法(含各组份配比、表干和实干时间,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); ③有效存放时间; ④适用范围; ⑤使用年限。 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号(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); 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(预留位置); ⑥注意事项和/或警示用语(应当在醒目处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; | 防护材料:主要成分、颜色、净重、有效期。
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(标准号和标准名称); ⑤产品功能(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和供水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)。 ⑥适用范围(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,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)。 ⑦使用方法(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明确、详细标注产品的安装、使用和操作方法。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标注水处理材料的清洗、维护、更换方法和时限等内容) ⑧注意事项(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。 | 防护材料:主要成分、表干时间、实干时间(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)。
| 防护材料:①主要成分应当标注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。 ②表干时间、实干时间(热固化涂料注明固化时间)单位应当用“小时”表示。 | |
水处理材料 | 水处理材料 | ①功能; ②配方中主要成份(化学名及成份比例); ③适用范围; ④有效期;
| 水处理材料:主要性能、精度、规格尺寸。 | 水处理材料:产品规格、净水效果及其他主要性能指标。 | 水处理材料:①规格应当标注滤料粒径,单位应当用“目”或“mm”表示;滤芯孔径,单位应当用“µm”表示。 ②过滤材料应当标注颜色、粒径。 ③吸附材料应当标注颜色、表观密度、粒径、比表面积和主要吸附性能指标(活性炭应当标明碘吸附值、其他吸附材料应当标明吸附容量等)。 ④滤芯和膜组件应当标注过滤精度(如孔径、脱盐率、截留率、吸附性能指标等)和规格尺寸(如有效膜面积、直径和长度)。 ⑤离子交换树脂应当标注颜色、型号、粒度、交换容(mmol/g)。 ⑥净水效果应当客观表述经过处理后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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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处理剂 | 化学处理剂 | ①功能; ②配方中的成份(化学名及成份比例); ③适用范围; ④有效期(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); ⑤技术参数(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最大投加量,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)。
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号(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); 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(预留位置); ⑥注意事项和/或警示用语(应当在醒目处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; | 化学处理剂:主要成分、性状、净重、有效期。 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(标准号和标准名称); ⑤产品功能(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和供水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)。 ⑥适用范围(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,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)。 ⑦使用方法(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明确、详细标注产品的安装、使用和操作方法。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标注水处理材料的清洗、维护、更换方法和时限等内容) ⑧注意事项(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。
| 化学处理剂:主要成分、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、有效期限。
| 化学处理剂:①主要成分应当标注有效成分化学名称及其含量。 ②最大安全投加量应当以每吨水中可容许投加的重量或体积表示;或以每升水中含有效成分含量表示。 ③残留量或聚合物单体残留量应当以每升水中残留的单体量表示,单位应当用“mg/L”或“μg/L”。 ④有效期单位应当用“年”或“月”表示。 | |
水质处理器
| 水质处理器(结构示意图) | ①功能; ②水处理工艺; ③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(活性炭应写明活性炭的具体名称)、材质、规格、品牌、用量、使用年限; ④适用水质范围; ⑤额定总净水量、净水流量、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(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和工作压力范围,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); ⑥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,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; ⑦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、外观尺寸。
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号(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); 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(预留位置); ⑥注意事项和/或警示用语(应当在醒目处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; | 水质处理器:进出水水质要求、净水流量、额定总净水量、工作(进水)压力(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和工作压力范围,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)。
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(标准号和标准名称); ⑤产品功能(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和供水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)。 ⑥适用范围(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,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)。 ⑦使用方法(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明确、详细标注产品的安装、使用和操作方法。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标注水处理材料的清洗、维护、更换方法和时限等内容) ⑧注意事项(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。
| 水质处理器:①主要成分或部件、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、净水流量、额定总净水量(软水机等应当标注再生周期)、工作(进水)压力(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和工作压力范围)、进出水水质要求、水处理工艺、结构示意图。 ②系列产品应当标注各型号的差异。③大型设备还应当标注重量、外观尺寸。
| 水质处理器:①主要成分或部件应当标注所使用滤水材料或部件的名称、数量、寿命。 ②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“年”或“月”表示;紫外线灯管寿命用“h”或“小时”表示。 ③净水流量单位应当用“L/min”或“m3/h”表示。 ④额定总净水量(软水机等标注再生周期)单位应当用“L”或“m3”表示。 ⑤工作(进水)压力应当标注范围,单位用“MPa”表示。 ⑥进出水水质要求应当按照水质处理器适用范围和处理功能要求编写。 ⑦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,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。 | |
饮用水消毒设备(结构示意图) | ①功能; ②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; ③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、规格、使用年限; ④适用水质范围。
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号(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); 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(预留位置); ⑥注意事项和/或警示用语(应当在醒目处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; | 饮用水消毒设备:①有效成分及产生量、浓度。 ②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。 ③紫外线消毒器、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,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。 | ①产品名称;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(预留位置); ③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;委托生产的,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; ④产品执行标准(标准号和标准名称); ⑤产品功能(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和供水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)。 ⑥适用范围(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,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)。 ⑦使用方法(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明确、详细标注产品的安装、使用和操作方法。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标注水处理材料的清洗、维护、更换方法和时限等内容) ⑧注意事项(标注产品储存条件、使用防护措施等,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)。
| 饮用水消毒设备:①有效成分及产生量、浓度、投加量,水处理工艺,结构示意图,主要部件材质、规格。 ②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、原料转化率;紫外线消毒器、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,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。
| 饮用水消毒设备:①有效成分产生量即每小时有效消毒成分产生的量,单位应当用“g/h”、“kg/h”或“m3/h”表示。 ②浓度单位应当用“mg/L”或“%”表示。 ③投加量单位应当用“g/ m3”或“mg/L”表示。 ④处理水量单位应当用“kg/h”或“m3/h”表示。 ⑤原料转化率单位应当用“%”表示。 ⑥紫外灯管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“h”或“小时”表示。 |